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加强传承创新 推动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
来源:中国制药网发布时间:2017-12-07点击:4600次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为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国中医科学院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对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制度进行立项研究,以深化支撑相关制度建设。
记者宋璟从发改委网站获悉 为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的业务交流,切实保障工程顺利实施,11月22日-2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财司、国家发改委社会司在广州市联合举办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启动暨培训班。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就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作了工作部署,并派员作了现场答疑。要求各地进一步增强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要性认识,准确把握工程建设内涵,从科学设计、规范实施、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等方面,切实组织好工程实施,促进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有力改善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件,显著提升能力,推动中医药原创性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不断涌现,推动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
据悉,首部关于中医药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医药法》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中国中医科学院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对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制度进行立项研究,以深化支撑相关制度建设。
根据前期四个月研究和调研,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杨龙会在11月16日召开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学术传承人制度”国家中医药发展会议上提出,从《中医药法》几处提及传承工作的语境分析,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所指的“传承”既不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科技创新,也应有别于既往开展的名老中医学术传承、学术流派传承推广等工作,以及中医药师承教育,而是侧重于学术的发掘与保护。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与传承人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传承项目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保护、中医学术流派、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继承、确有专长医师考核等既有项目有所区别,考虑应具备有一定的传承历史、与现有理论和技术方法相比有显著特色、理论和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系统性,尤其应具有活态性、可传承性。
据悉,该课题近期目标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的规定,形成《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远期将是继续深入研究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登记信息管理、项目传承内在动力机制、项目产业化推广模式、传承项目相关学术资料整理提升、传承项目实施试点示范工程等。
返回